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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06-28 阅读次数:6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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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条件
 
(一)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一)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质量管理、售后服务机构与人员情况表及其所有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经营场所平面图(注明地址、面积及其展台展柜位置)、仓库平面图(注明“三色五区”)及其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框架图及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七)企业经营范围明细及其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八)售后服务车照片、行车本、购车发票复印件;
 
(九)企业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三、申报资料格式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完整、清晰,仿宋四号字,使用A4纸张单面打印或复印,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成册。
 
(二)申报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如单项资料复印件2页以上(含2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三)《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的内容,并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材料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质量管理机构全体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以及经营场所、仓库的租房协议复印件等,须经行政机关专职工作人员与其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核对人个人手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向邢台行政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
 
申报资料报送邢台行政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批
 
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验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公示、制证、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在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结事项中进行公示,同时制证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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