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德咨询,欢迎您的访问!

主站

全力打造资质服务行业领军品牌

服务咨询热线:

电子口岸卡办理和使用须知

  • 发表时间:2026-07-17
  • 人气:2

电子口岸卡是存放密钥和数字证书并提供密码运算的安全介质,主要用于电子口岸系统登录认证、申报数据电子签名等。申请单位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避免申请单位因电子口岸卡使用和保管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现将办理和使用电子口岸卡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 申请单位办理电子口岸制发卡业务时,应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信息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2. 提交电子口岸制发卡业务申请及配套证明材料,即代表办理电子口岸卡及相关业务是申请单位、持卡人和经办人各方真实意愿,视为已知晓并同意《电子口岸用户服务协议》的全部条款,申请信息将用于核验申请单位身份、鉴别持卡人身份和完善电子口岸用户信息。

3. 申请单位和持卡人已充分知悉电子口岸卡用途,并将遵守本须知所述相关要求。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分中心”)将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办理电子口岸卡业务。数据分中心有权对业务申请相关人员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4. 为保障申请单位用卡安全,防止电子口岸卡被冒领,申请单位应指定人员领取电子口岸卡,办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电子口岸卡视为申请单位接收电子口岸卡。非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领取电子口岸卡。

5. 发生以下情形时,数据分中心有权终止办理电子口岸卡,已经办理成功的,有权冻结相关电子口岸卡,终止该卡在系统中的使用,由此给电子签名依赖方或数据分中心造成的损失,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1)提供虚假资料;

(2)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电子口岸卡;

(3)非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冒领电子口岸卡;

(4)使用电子口岸卡过程中有干扰或破坏电子口岸系统的行为;

(5)申请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后,申请单位未及时变更电子口岸卡信息的;

(6)提交制发卡业务申请之日起90 日内未领卡;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申请单位办理电子口岸卡时获得了持卡人授权和使用其个人信息,但在持卡人声明撤回同意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申请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并删除持卡人在电子口岸系统中注册在本单位下的用户信息。如申请单位不予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要求,数据分中心有权根据持卡人本人要求处理电子口岸卡及其个人信息。

7. 申请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申请单位应及时变更电子口岸卡信息,如未及时进行电子口岸卡数字证书变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8. 申请单位应妥善保管电子口岸卡,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上一篇: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指引(天津)

下一篇:没有了

联系我们
盈德咨询
电话微信:
电子邮件:admin@admin.com


您可扫描下面二维码加微信咨询

或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