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名称”、“住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持有“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
3.经营场所、库房面积应填写实际使用面积,且都应满足《实施标准》4.16.1的要求(经营方式为“批零兼营”的企业,使用面积应累加计算);
4.人员情况表所填写人员条件应满足《实施标准》3.10.1至3.15的要求;
5.经营方式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填写。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选择“零售”;销售对象为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的选择“批发”;两者皆有的选择“批零兼营”;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质量负责人应符合《实施标准》3.11.2要求。
(四)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应与现场检查时人员情况信息一致。涉及经营6840、6846、6877类特殊产品的企业,应具有符合《实施标准》3.12要求的人员。
(五)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提交拟经营产品明细表、加盖供应商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经营方式选填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六)拟办企业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布局平面图(注明长、宽和实际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受理时租赁效期不得少于1年)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七)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八)企业质量管理各项制度目录。
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设置可参考《实施标准》2.8.1、2.9.1的要求,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九)经办人授权书。
企业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十)产品注册证及登记表,代理商授权销售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