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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服务规范 DB 3711/T 115—2022

发布时间:2023-01-28 阅读次数:5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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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许可要求、网上申报、网上审批、信息公示查询、信息共享、安全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服务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901-2018 电子证照 总体技术架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服务 Oneline Food Production license One-top-for all Approval

Service

是指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作出许可决定、证照获取等环节,依托政务服务网及业务

办理系统,实施全程网办审批服务。

电子证照 electronic certificate

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照数据文件。

[来源:GB/T 36901-2018,3.3]


4 服务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服务包括申请人申请、受理决定、许可决定、电子归档、证照获取、审批结果公示与查询、信息共享等内容。


5 服务要求

公正统一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的市场主体,均有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权利,审批机关在办理业务时应保持审批公正、服务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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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安全

建立申请人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在审批过程中,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确保时效

审批服务全流程及各环节应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理。


6 许可要求

许可主体

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

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

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

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

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c)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d)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级审批

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

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调整的审批权限执行。审批权限调整的,应按规定执行。


7 网上申报

网上注册

申请人在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网址:http://123.232.28.52:8899/SYNET/ssologin.jsp),

选择法人注册并登录。

网上申报

7.2.1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提交以下材料:

a)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b)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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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d)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提交

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7.2.2 申请材料应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7.2.3 申请人可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一网通办”模块(网址:http://search.shandong.gov.cn/)

查询审批目录清单及示例样表。


8 网上审批

受理

8.1.1 审批部门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通过平台补正功能,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c)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作出受理食品生

产许可申请的决定。

8.1.2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的申请进行材料审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实施现场核查;生

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8.2.1 审批部门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项目,编制现场核查计划。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通过

核查提示功能,写出提示意见,提醒现场核查人员重点关注。现场核查计划应提前通知申请人。

8.2.2 现场核查应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

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8.2.3 核查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

8.2.4 现场核查流程有首次会议、实施核查、沟通会议、末次会议等。

8.2.4.1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

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抽查考核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8.2.4.2 核查组应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

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注明情况。

8.2.5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

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8.2.6 现场核查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现场核查报告及相关审查材料上传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

8.2.7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如实报告审查部门,本次核查按照

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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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b) 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c) 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d) 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8.2.8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向许可

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

限。

8.2.9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许可机关应中止生产许可程序,

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许可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电子归档

对完成许可的项目,应进行许可归档,在线生成电子证照。

证照获取

纸质证书由审批机关免费邮寄送达。电子证照由申请人在申报端自行下载打印。


9 审批结果公示与查询

结果公示

审批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台端口,将审批信息归集至该系统予以公示。

结果查询

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查询端口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端口进行查询。

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在申报端查看或打印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通知书、许可决定书、电子证照。


10 信息共享

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或审批监管互动系统,与监管部门实施双向信息推送。依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或处罚信息,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做出许可制约。


11 安全保障

审批机关应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公共服务域进行审批。

审批机关应按照 GB/T 36901 要求,保障审批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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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评价与改进

评价方式

12.1.1

通过信息公开、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12.1.2

现场核查环节,申请人通过填写廉政监督卡或扫描廉政监督二维码方式实施监督评价。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审批质量、专业能力、遵纪情况、服务态度等。

评价结果

行政审批部门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廉洁自律、诚信服务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

布。

持续改进

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全程网办审批服务方式,优化网办服务流程,持续提升全程网办审批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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