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02 浏览次数:6766
问:深圳市新办药品批发和零售需要什么资质材料,中药和西药分别有什么需要提供的特殊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零售)具体办事指南请咨询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零售连锁总部),请按我局办事指南办理,具体要求及申请材料详见办事指南(备注:每项材料项下备注信息、填报须知中均有具体要求):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000MB2D034421244017201100202。
(3)、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指导原则,以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http://mpa.gd.gov.cn/zwgk/zcfg/gfxwj/content/post_4191999.html)的要求,请按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准,请按我局办事指南办理,具体要求及申请材料,详见办事指南(备注:每项材料项下备注信息、填报须知中均有具体要求):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MB2D0344212440172011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