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详情
一、法律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领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其附件。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其附件。
(三)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程序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范围的;
2.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重新申领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其附件。
(四)许可证延续。
辐射工作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及其附件。
(五)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及其附件。
审批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代办区域:
推荐产品
-
宝坻代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
··· -
宝坻商品条形码申请
··· -
宝坻代办印刷经营许可证
···



